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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條,公司未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的,即未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出資信息的,按照第二百五十一條進行處罰。這里的公示出資信息包括即時信息和年報信息兩種情況。
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列出了年報信息的七項內容,其中第(四)項“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就是出資信息。
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其中增加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實際上是向新《公司法》看齊。
2022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施行。依據該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經營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即,經營主體如果未公示年報,除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外,還可能被處一萬元罰款。對在年報中不如實公示信息,該實施細則并沒有規定具體罰則。
根據《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新《公司法》和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司在年報中不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出資信息,應當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進行處罰。
河北省市場監管局二級巡視員、總工程師段曉軍分析指出,《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司法》三部法律、法規、規章調整的對象不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調整的對象是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調整的對象是各類經營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而《公司法》調整的對象是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王偉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國在商事制度改革過程中,對公司法進行修改,將公司年檢制改為年報制。公司應當按照新的《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立法規定,如實公示年報信息,從而強化社會監督,維護交易安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公司法》作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重要法律,其效力層級高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于公司信息公示而言,當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與新《公司法》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執行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劉俊海說,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在年報中未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出資信息,應該按照新《公司法》規定執行。
有法律專家明確指出,對于公司在年報中不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出資信息,依據新《公司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經營主體,還應依照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規制。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信用監管處處長李金健說,公司法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繼修訂,為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的信用監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為年報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但如何讓新《公司法》、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條款落地,應盡快出臺實施細則,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避免基層執法人員在執行中出現畸輕畸重、小過重罰等現象。